歌手周銳質疑李佳薇歌曲抄襲 律師:版權糾紛不能僅憑“聽感”認定
中新網北京7月31日電(記者 王詩堯)近日,歌手周銳在社交平臺發(fā)文,質疑由李佳薇演唱的歌曲《甲乙丙丁》與其2021年發(fā)行的歌曲《擱淺的鯨》存在部分詞曲相似,疑似涉嫌抄襲。隨后,李佳薇工作室發(fā)布嚴正聲明回應稱,相關質疑“無任何事實依據”,已侵犯藝人名譽權,要求周銳刪除相關內容并公開道歉,同時保留依法追責的權利。

歌手公開發(fā)聲質疑作品抄襲是否需要明確證據?作品是否涉嫌抄襲,與演唱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有何區(qū)別?音樂作品究竟如何認定抄襲?對此,中新網記者采訪了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常莎進行解讀。
公開質疑抄襲不能僅憑主觀聽感
7月28日晚,歌手周銳在其社交媒體上發(fā)布一段歌曲《擱淺的鯨》的視頻,配文稱“應該不是抄襲吧,只是心有靈犀吧?甲乙丙丁,你說對吧?我21年發(fā)的,應該不是我的問題吧。”
隨后,“周銳質疑李佳薇抄襲”話題登上熱搜榜高位。不少網友圍繞兩首作品是否相似展開討論,有觀點支持維權,也有人認為,音樂作品是否構成抄襲不能僅憑聽感判斷,還應提供專業(yè)比對和充分證據,更有聲音稱周銳的歌曲似乎與《年輪》更像等。

后續(xù)輿論發(fā)酵,次日晚上周銳再度發(fā)文表明,其質疑對象并非演唱者李佳薇,而是歌曲的詞曲作者。他還特別指出:“4536251確實是非常主流的和弦動機,但是連旋律細節(jié)和一些詞匯都很相似的情況下很難不讓我懷疑?!?/p>
對此,李佳薇工作室很快發(fā)布聲明直指,該質疑無任何事實依據,已侵犯了藝人李佳薇的名譽權。同時,該聲明要求周銳立即刪除上述有關侵權視頻內容、公開道歉,并且保留追責權利。

針對公眾關注的“公開質疑是否需要證據”問題,常莎表示,質疑他人作品抄襲,須有一定的事實基礎,不能憑空指控。雖然法律不要求質疑者在發(fā)言時即提供完整確鑿的侵權證據,但至少應當有合理依據。僅憑主觀聽覺感受公開發(fā)出抄襲指控,缺乏專業(yè)分析和證據支撐,本身即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。
她指出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明確規(guī)定:“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、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?!碑敼_發(fā)表的言論缺乏事實依據、超出合理質疑范疇,并導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時,可能構成名譽權侵權。
“表達對作品相似性的合理懷疑本身并不違法,但一旦言論超出合理邊界,如使用絕對化表述斷言對方‘抄襲’而非‘疑似相似’,就可能從合理質疑滑向侵權指控?!?/p>
“抄襲”與“名譽權侵權”不能混為一談
常莎特別提醒,公眾容易將“作品是否構成抄襲”與“公開言論是否侵犯名譽權”混為一談,但兩者屬于不同法律關系。
實際上,“作品是否構成抄襲”和“言論是否侵犯名譽權”是兩碼事,兩者侵害的是不同的法益,前者是著作權,后者是名譽權。
在本次事件中,即便李佳薇工作室就名譽權侵權成功維權,歌曲《甲乙丙丁》是否構成抄襲,必須另行通過著作權侵權之訴予以認定。名譽權訴訟的裁判結果,不能替代著作權侵權的實質審查。
她建議,當創(chuàng)作者認為自身作品可能遭遇侵權時,更穩(wěn)妥的維權方式是及時固定涉嫌抄襲的證據(如曲譜對比、發(fā)表時間證明等),委托專業(yè)律師進行評估,通過私下協(xié)商、發(fā)送律師函或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爭議,而不是率先借助網絡輿論公開定性。

演唱者一般不是抄襲責任主體
值得注意的是,在事件發(fā)酵過程中,周銳曾表示,自己針對的是歌曲的詞曲作者,與李佳薇本人無關。
對此,常莎表示,法律對著作權和表演者權作了明確的區(qū)分。演唱者一般不直接承擔抄襲的侵權責任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》指出,“著作權屬于作者,創(chuàng)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?!?/p>
那么,根據權利與義務相統(tǒng)一的原則,詞曲的原創(chuàng)性權利主體是作者,責任主體也自然是作者;同樣的,演唱者的權利在于表演活動中投入的智力勞動成果,而非對作品本身享有著作權,那么其法定義務僅在于取得表演許可,無需對作品是否抄襲進行審查。
不過,她也指出,如果演唱者同時參與創(chuàng)作、明知作品涉嫌抄襲仍持續(xù)進行商業(yè)演唱、傳播,或者將歌曲作為本人原創(chuàng)作品進行宣傳推廣,則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
總體而言,李佳薇作為演唱者,若其對詞曲的原創(chuàng)性問題不知情且無過錯,通常不應對抄襲問題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。

音樂作品是否抄襲如何認定?
近年來,音樂版權爭議頻頻引發(fā)社會關注,但不少網友仍習慣以“旋律像不像”“和弦是否一致”作為判斷依據。
對此,常莎表示,司法實踐中認定音樂作品是否構成抄襲,通常遵循“接觸+實質性相似”原則。
所謂“接觸”,即被控侵權作品創(chuàng)作者是否有機會接觸原告的作品;“實質性相似”則需要結合調式、動機、樂句、旋律等因素綜合考量,而非僅憑聽覺相似或小節(jié)數雷同即下結論。

她進一步表示,網絡流傳的所謂的“6小節(jié)”規(guī)則(即任何重復的旋律長度如果超過6個小節(jié)才會被認定為抄襲)也是一個錯誤的認識,并無法律依據。包括4536251等常見和弦進行,屬于音樂創(chuàng)作中的常用表達,一般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對象。
法院審理案件時,更關注作品整體音樂形象、表達方式及聽覺效果,而非簡單進行局部機械比對。
據了解,目前我國在音樂版權訴訟中,可由法院委托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鑒定委員會等專業(yè)機構開展音樂鑒定,鑒定意見將作為案件審理的重要參考依據。
截至目前,《甲乙丙丁》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尚未有司法機關作出認定,周銳相關言論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亦有待法律程序進一步判斷。
業(yè)內人士認為,隨著原創(chuàng)音樂產業(yè)不斷發(fā)展,如何在保護創(chuàng)作者合法權益的同時規(guī)范公眾表達、依法理性維權,成為音樂行業(yè)持續(xù)關注的話題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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